发布部门:山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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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四章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五章财产权益的保障
第六章人身权利的保障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制止、检举、控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推行;
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调查、研究保护妇女权益的重大事情,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建议;
督促有关部门对紧急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也可以提出必要的查处建议和建议。
第四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推行。
各级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率应占到候选人总数的25%以上;常委会组成职员候选人中,要保证和逐步提升妇女应占的比率。
各级人民政府在换届选举时,领导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注意看重各级妇女组织的推荐建议。
在人事、劳动部门和女职工较多的文化、教育、卫生、商业、轻纺等行业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领导干部。
第七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应当听取和采纳。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八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保障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同意义务教育,不能迫使适龄女人儿童少年辍学。
第九条教育部门、学校和社会应依据当地的实质,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本地区内的适龄女人儿童少年入学,同意义务教育。
学校不能以任何理由歧视女人儿童少年。女人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状况不可以按时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需要由其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看重扫除青壮年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工作。
第十条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能歧视女人考生,不能擅自提升或者变相提升女人考生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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