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于1973年5月成立,2018年因长期经营不善及实行国家产能政策关停。伊某1975年到某矿业公司工作,自1992年起不再提供劳动。2020年11月,伊某向法院起诉需要确认其与某矿业公司自1975年3月至2011年6月5日退休之日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为伊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伊某自1992年5月到今天的生活费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焦点为自1992年至伊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即长期“两不找”状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不是存续。伊某于1992年起未再向某矿业公司提供劳动,某矿业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亦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无有效证据表明曾向他们倡导过任何权利,长期处于“两不找”的状况。在此期间内,双方未实质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暂停履行状况。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某矿业公司不需要支付伊某劳动关系暂停期间的生活费。
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劳动争议总是包括肯定特殊历史原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打造过合法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长期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发放薪资,劳动者亦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两不找”状况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种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判断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应从双方是不是打造过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是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两方面剖析判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不然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两不找”情形下,双方并未实质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暂停状况,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本案对长期“两不找”状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剖析与研究,明确了“两不找”状况下用人单位的义务,有益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