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张某辞职时,劳务公司尚未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了解,因此劳务公司即便后续补缴,但前述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仍要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提醒劳动关系双方的是,缴纳社保费是法概念务,双方即便自行约定不缴纳社保费,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