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国内,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然超越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法仲裁细节步骤如下: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情:
1、职工当事人的名字、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字、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名字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需要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4近日,将开庭时间、地址和书面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置,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薪资裁决。
4、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调解达成共识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共识,仲裁庭应当准时裁决。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依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离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与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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