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少必须具备条约,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缺少必须具备条约并不是该种情形,因此并不可以认定为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条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缺少必须具备条约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须具备条约增补在劳动合同中。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职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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