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肯定范围内得到充分借助。在商品水平虽不符合约定需要,但买受人认同部分商品可以正常用的交易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商品的实质状况,判令部分解除合同,对于不可以用的商品,双方各自返还商品及货款;对于可以用的商品,出卖方仍应继续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基本案情山东某公司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山东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灯具采购合同》,其向深圳某公司供应氙气灯灯具。山东某公司提供货物后,深圳某公司未根据约定支付款项,截止2019年9月25日,深圳某公司共欠付货款45.1万元。
诉请深圳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深圳某公司辩称,其支付的货款总额已经超越山东某公司提供的货物价值,且涉案灯具存在紧急水平问题,故其不应当向山东某公司支付货款。依据合同约定,山东某公司应当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30%的违约金。深圳某公司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需要山东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149.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律师费损失2万元。针对深圳某企业的反诉请求,山东某公司辩称,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山东某公司(乙方)与深圳某公司(甲方)签订《灯具采购合同》。
2018年8月26日至27日,深圳某公司共向山东某公司支付149.4万元货款。
2020年7月27日,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浙江机电商品水平测试所公司出具鉴别建议书:
1.涉案灯具的IPX3实验不符合GB7000.203-2013《灯具第2-3部分特殊需要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需要;2.1#、2#样品没办法点亮是什么原因HID电子镇流器失效;3.氙气灯的初始光通量和(或)光通保持率不符合《商品规格书》的需要;4.路灯控制器IPX7实验不符合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需要》。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涉案合同项下每套灯具包含光源、镇流器、灯壳三部分,合同载明这三部分单价共计2000元,其中灯壳、镇流器总价1500元,光源单价500元。深圳某公司倡导,合同中未明确灯壳、镇流器的单价,镇流器估价777元,灯壳估价723元。山东某公司倡导,合同中约定光源、镇流器、灯壳单价总计2000元,并不是实质单价,其中有500元是对山东某公司中标涉案项目付出的本钱的补偿。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觉得,山东某企业的倡导与合同载明的货物单价不符,且深圳某公司不认同,故不予采纳。因山东某公司未对灯壳、镇流器的价格作出明确表示,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推翻深圳某公司估算的单价,故济南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深圳某企业的倡导,认定镇流器单价777元、灯壳单价723元、光源单价500元。再查明,双方一致确认山东某公司已供货的数目为630套。深圳某公司倡导,未经山东某公司修理但能用的有101套,但其倡导该部分灯具也存在水平问题,应当根据合同价格的60%计价;经山东某公司修理后能用的160套;经山东某公司修理后仍不可以用的23套(不可以用系光源和镇流器的问题所致)。对另外的346套灯具,深圳某公司倡导其自行更换镇流器346个,花费294000元,但成本支出的单据已经丢失,没办法提交;同时倡导上述346套中仍有96个光源没办法用、346个灯壳不可以用。
案例解析
《中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益于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是国内民法首次对绿色原则作出规定,并将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紧的新规则。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需要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益于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达成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绿色原则的目的,就是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进步。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时,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省资源的基本精神,作为贯穿物权、债权、常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不只要在行使物权、债权、常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充分发挥物的效能,预防和防止资源被滥用,使有限的资源在肯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的借助,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紧张关系,使得在借助家庭财产,与在继承范围分配遗产时,使用最有益于发挥物的效能的办法;更要严格实行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
本案中,基于二审中查明的灯具用状况,同时考虑到灯具均已安装并投入用两年有余,成物不可毁,若解除整个合同、恢复原状,那样即便原来可以用的灯具在拆除后也基本没办法再借助,深圳某公司也需要重新招标、签订合同、安装路灯,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必然会导致人力、物力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仅解除双方之间327529元不可以用的灯具的交易合同,更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也符合民法典“绿色条约”主张的节省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原则。对该部分灯具,合同解除后,由深圳某公司负责拆除,山东某公司自行运回。对剩余已出货灯具,虽经鉴别不合格,但因尚未出现不可以用情形,深圳某公司未就该部分灯具向他们提出更换、修理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其不可以直接倡导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且山东某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赞同对在质保期内的灯具履行质保义务,故深圳某公司需要根据60%降价处置的倡导,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深圳某公司自认现在可以用的部分灯具,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如出现不可以用的情形,山东某公司应本着诚信原则,继续依约履行修理、更换义务,不然深圳某公司仍可采取诉讼的方法倡导权利。
相应地,对深圳某公司倡导的违约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仅支持98259元(327529元×30%)。对深圳某公司倡导的超出部分,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经济的优质进步,需要节省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反映了国内民事立法的要紧价值取向。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考量我们的行为,防止浪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将节省资源、提升资源借助效率作为一项要紧的考量原因。本案中,涉案《灯具采购合同》的标的额较大、商品数目较多。如解除整个合同,可以用的商品会很多闲置,双方均会承担较大损失。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解除合同,充分考虑到了涉案合同履行的现实状况,在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资源借助效率,彰显了绿色原则。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