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第3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倡导劳动者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诉至法院,对此,法院怎么样判决?
2021年4月十日,罗某到Z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口头约定每月薪资10000元,天天工作12小时,包吃包住。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2021年4月13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公告书。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觉得,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罗某、Z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罗某虽仅在Z公司工作3天,但其受Z企业的管理,从事Z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罗某提供的劳动是Z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Z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用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故应确认罗某与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无论是上班第一天还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打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遭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若仅因劳动者初到公司上班,就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则不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打造信赖关系,破坏劳动者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期待可能性,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影响社会稳定。
用人单位若否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知操作步骤、安全规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另可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料之外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帮助自己降低法律风险。
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