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置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置所有事务。受托人在处置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置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比如:1、不动产供应、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因为赠与是免费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职员在处置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肯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预防争执的协议,它包含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同意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置,可以采取所有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置所有事务的协议。比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置其交易业务或出租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