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防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楚,依据前条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水平需要不清楚的,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根据行业准则履行;没国家标准、行业准则的,根据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清楚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履行地址不清楚,给付货币的,在同意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出货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
履行方法不清楚的,根据有益于达成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
履行成本的负担不清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缘由增加的履行成本,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网络等信息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出货产品并使用快递物流方法出货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出货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质提供服务时间不同的,以实质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使用在线传输方法出货的,合同标的物进入他们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可以检索辨别的时间为出货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出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法、时间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官方报价的,在合同约定的出货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出货时的价格计价。逾期出货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实行;价格降低时,根据原价格实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资金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质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仅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买卖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按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他们。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准时公告他们,公告到达他们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能变更,但经他们赞同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可以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能选择不可以履行的标的,但该不可以履行的情形是由他们导致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根据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根据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很难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很难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质承担债务超越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倡导。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率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很难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质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率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倡导。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备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依据债务性质、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出售给第三人,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他们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他们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经营情况紧急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他们提供适合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他们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合担保的,视为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他们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公告债务人,导致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因名字、名字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办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他们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质状况,依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借助合同推行风险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置。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全方位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方位履行我们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方位履行原则。
全方位履行原则,又称适合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需要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水平、数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址、适合的履行方法、全方位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备等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需要大家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别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追求我们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只适合履行我们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帮助他们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达成。不只这样,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出售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所,债务人推行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不然,合同的内容也很难达成。
4、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什么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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