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子出租合同纠纷案
招投标程序中,中标公告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他们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公告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
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想提供招标文件需要的服务。
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公告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
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需要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倡导中标公告书送达后双方出租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导致的损失。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出租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公告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公告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以后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以后成立本约合同。《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中标公告书发出后签订的书面合同需要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本案中招投标文件对出租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故应觉得中标公告书到达投标人时双方当事人已就出租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与主要目的为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合意存在不同,应觉得出租合同在中标公告书送达时成立。中标公告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出租合同成立后法律需要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因为中标公告书送达后出租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法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公告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公告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互联网拍卖等公开推广竞价方法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买卖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价格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平台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买卖,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买卖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拥有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拥有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