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方并购目的公司后通需要立即采取的手段就是更换董事会成员或高层管理职员,以完成对目的企业的控制。基于这点考虑,目的公司管理层为了维护自己对企业的控制地位,总是会采取一系列反回收方法抵制恶意回收行为,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在并购前通过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回收条约,包含分期分级董事会条约、董事资格限制条约及董事产生程序条约等。本案爱x使股份为了抵制xx油-田回收,就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分期分级董事会条约,规定每次改选的董事、监事成员不能超越肯定比率。如此,即便xx油-田回收成功,也需要等待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完全控制公司董事会。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提名董事人选,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而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分期分级条约,事实上限制了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因此引发了条约规定合法性的争议,最后还是在证监会的协调下才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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