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用,但因为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存在差异,这类反回收办法,有些适用于国内,有些并不适用,在具体用时要进行适用性选择。
合适中国的方案
合适中国上市公司进行反回收的方案有:一是董事轮换规范反回收办法。该法阻止了回收者在两年内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使回收者不可能立刻改组目的公司,减少了回收者的回收意向。因为对股价无明显的影响,这一条约被觉得是一种有效反回收预防手段。二是白衣骑士方案。从现在的法规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白衣骑士”反回收方案的,由于这将带来回收角逐,有益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三是帕*曼战术。适用于那些实力雄厚、筹资途径广泛的公司,假如双方实力相当,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国内现在的法规没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帕*曼”防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借助该办法作为反回收的手段。
不合适的方案有
一是金色降落伞计划。回收总是致使目的企业的管理职员被解职,普通职员也会被解雇。国内对并购后的目的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色降落伞计划,可能致使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有资产,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不适合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的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毒丸术。意在破坏目的企业的资产水平和财务情况,无论回收成功与否,都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因此,国内《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第33条将毒丸术等列为禁止用的反回收手段。
中国上市公司在进行反回收时应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结合自己特征,选择合适国情和年代的对策机制。同时,怎么样规范反回收条约及其它反回收手段,保护被回收企业及其有关职员合法利益,既是立法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应当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