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一同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国内1986年《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一同侵权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同侵权,是指数人一同不法侵害别人权益导致损害的行为。对一同侵权行为,有些学者称为“一同致人损害”,有些学者称为“一同过错”,还有些学者称为“一同不法行为”。
实务操作
依据本条规定,构成一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主体的复数性。一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一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二,一同推行侵权行为。这一要件中的“一同”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一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一同故意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一同侵权行为。其二,一同过失。“一同过失”主如果数个行为人一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一同的疏忽大意,导致别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第四,受害人具备损害。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假如没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一同故意或者一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一同故意、一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一同侵权,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