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记者在街头随便抓拍,意料之外拍到一对“秘密情人”。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当事人因该图片新闻报道暴露了隐情,觉得报社侵权遂需要报社赔偿损失。那样,在公共场合随便抓拍、客观报道新闻是不是是侵权呢?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139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用法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赞同借助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可见,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一般应拥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未经肖像人本人赞同;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媒体记者在公共场合随便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不是出于营利为目的,亦不需要获得肖像人本人赞同,故媒体记者的这种行为并未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是不是侵害别人隐私权,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记者在公共场合随便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导致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别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由于公共场合本身就不具备隐秘性,若有哪些隐私亦是公民自愿暴露在公共场合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因此,在公共场合随便抓拍图片、图像,客观报道新闻,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不是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记者抓拍同样不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