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怎么样确定管辖法院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公告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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