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承认有几种形式
当事人的承认又可以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
审判上的承认,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对他们当事人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表示赞同,一旦承认即可免除去他们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承认的主体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等。
审判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法院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可以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依据,因其无人民法院的参与,对法庭没有任何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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