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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www.anqinghui.com 2025-02-14 法律综合

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规定 获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肯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好友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规定 人民法院使用随机方法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地实质状况统一推行对外委托。 规定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买卖场合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规定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买卖机构推行,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有关工作,并根据有关监管部门拟定的推行细节进行。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平台上市买卖或出售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平台推行,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有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推行,并根据有关监管部门拟定的推行细节进行。 规定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缺陷;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质状况,拟定推行细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规定 本规定自1日起实行。此前的司法讲解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Tags: 民事诉讼法 审判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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