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离别的,比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的规定:“偷窃违禁品,按偷窃罪处置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偷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些财物也构成偷窃罪。”
偷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点是:(1)可以让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可以让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些财物需要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止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需要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根据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被占有。有时即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所,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觉得是占有。比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失去占有。如没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伴随科技的进步,无形物也可以让人们所控制,也就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可以让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2)具备肯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备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可以成为国内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偷窃行为人假如将这类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供应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等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偷窃罪。(3)可以被移动。所有些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况下运回的放在肯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置所有权,交易关系无效,是民事上的房产纠纷,不可以按偷窃罪处置。(4)别人的财物。偷窃犯不可能偷窃我们的财物,他所偷窃的对象是“别人的财物”。虽然是我们的财物,但由别人合法占有或用,亦视为“别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样的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别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供应物品的雇员在日常监视、控制、供应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是遗忘人,亦视为“别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典》处置,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让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依据《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偷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偷窃论处。”(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拥有上述四个特点,仍不可以成为偷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用的变压器等。不一样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一样的地方、状况,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偷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偷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偷窃罪。由于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偷窃枪支、弹药则构成偷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偷窃罪。由于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6)偷窃自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依据《讲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置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不同。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含偷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家的财物,即包含一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含偷窃一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偷窃自家的或近亲属的财物,是一同偷窃行为。构成偷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不同对待。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要紧内容。在原刑法规定中,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偷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此规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