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当然代表公司进行各项活动。法定代表人本身在理论上主如果一种虚职,其身后的身份即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学会实权的主体。《公司法》除去上述条约外,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条约较少,更多的是有关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的权利义务条约,在公司治理构架中,董事长、实行董事或者经理才是重点,但因为法定代表人能当然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并且在企业的公章、财务方面有控制权。其次,在涉及公司责任时,法定代表人非常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如因逾期还款而进入征信黑名单,致使被限制高消费。在涉及如食品、生产安全事故需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时,除去公司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总是也要承担个人责任。
2、对外投资和担保
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能超越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投资有风险,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提供担保时,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
3、注册资本和出资
1.法律规定
a.依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b.《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分析依据现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