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606
现在,有限合伙企业是企业平时经营的要紧法律载体之一,因其拥有“先分后税”等优势,因而在职员股权勉励、私募基金、套保等业务范围颇受青睐。然而,尽管不少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知道一些,但对于有限合作伙伴退伙问题可能不甚了解。一块看下面这起有限合作伙伴退伙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孙某系某药业公司职员,2016年作为有限合作伙伴加入某投资合伙企业,并签订《合伙协议》,主要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职员方可作为本合伙企业合作伙伴;假如合作伙伴辞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如下方法处置:1.本协议所称“辞职”是指如下五种状况:a.合作伙伴主动从某药业公司离职……3.假如出现辞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状况,实行合作伙伴有权需要合作伙伴将所持有些合伙份额出售给实行合作伙伴指定的个人或法人。2019年11月20日,孙某以个人缘由提出离职申请,某药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批准其申请,但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部分社保费。后因孙某拒不帮助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某投资合伙企业遂将孙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孙某辩称,其不认同某投资合伙企业诉称的退伙时间,其觉得应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为其办理完所有手续(包含辞职手续和退伙款结算)后才是退伙,届时其再配合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案涉《合伙协议》系各合作伙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合伙协议由所有合作伙伴签署,是规范合作伙伴决策方法与各合作伙伴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成为合作伙伴的条件与退伙的情形,合作伙伴应当遵守并实行。依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作伙伴需要具备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退伙事由实质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当然退伙即法定退伙,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是什么原因或条件时,而致使的合作伙伴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合伙协议》已明确约定某药业公司正式职员方可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而孙某已于2019年11月22日与某药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已丧失合作伙伴身份。故孙某辞职是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当然退伙情形。虽然某药业公司在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保费,但并不可以改变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合作伙伴退伙后即不再继续享有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为退伙结算。办理退伙款结算并不是当然退伙的前置条件,也非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2019年12月12日在某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帮助某投资合伙企业办理退伙的工商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退伙之日应怎么样确定?
实践中,公司总是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作为职员股权勉励的持股平台,而从职员辞职到办理完退伙款结算及工商变更登记总是有肯定的时间间隔,那样职员退伙之日应怎么样确定呢?《中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作伙伴当然退伙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作伙伴需要具备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假如已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作伙伴需要是企业的职员,那样职员从辞职之日起就不再符合合作伙伴资格,应当然退伙,是不是办理退伙款结算不是退伙已否的势必条件,更不是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假如合伙协议没约定合作伙伴需要是企业的职员,则需要依据实质状况确定退伙之日。
有限合作伙伴退伙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1.根据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2)亏损分担;(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如有)。扣减后可退还有限合作伙伴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2.召开全体合作伙伴会议,出具决议通过有限合作伙伴退伙事宜。3.修改合伙协议。4.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5.筹备退伙决议、新合伙协议等文件,于退伙决议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工商。
有限合作伙伴退伙的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1.有限合作伙伴退伙后仍负有些法律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是什么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有限合作伙伴退伙后需要其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系“先分后税”,交税主体应为有限合作伙伴,需要有限合作伙伴关注是不是涉及待办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