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股东出资是不是可以加速到期呢?
2019年,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判返还宋某24000元并支付利息。后宋某申请法院强制实行,但甲公司无可供实行的财产因此被法院终结。宋某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张某等人为被实行人,需要在其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可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样在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股东出资是不是可以加速到期呢?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被实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实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实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系甲公司股东之一,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为公司经营先后交纳房租、水电费、保证金等80余万元,但该笔款项并未存入公司账户,有关买卖流水上亦未表明是出资款,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故张某应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