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一般会用以下三个理由来倡导解除出租合同:
第一,未根据出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出租合同》当中,一般都会有对租金支付方法和时间的约定,譬如每月十日之前支付租金,超越三个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出租合同等等类似的约定。因此,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只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单方解除出租合同。出租方不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状况是非常容易见到的,由于拆迁开始之后,出租方一般会需要终止履行合同,租金问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结算,这样的情况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给承租方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的租金问题就看上去非常无关紧要了,承租方总是忽视了还有出租合同的存在。在最后双方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的时候,出租方就会以未根据出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倡导解除出租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需要支付租金的行为总是是口头约定,承租方没证据证明这个事实,由于,总是在诉讼过程当中陷于被动。
第二,因为拆迁致使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需要法定解除出租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出租方会觉得,国家拆迁或者征地,已经致使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因此,需要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第三,擅自转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假如出租的房子或者土地比较大,为了分担租金重压,获得收益,一般会进行再转租,而出租方只须收到了应有些租金,也认同转租的行为,但一般没书面的赞同建议。在纠纷产生之后,出租方总是不承认了解转租的事实,倡导转租未经过其赞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认同转租行为总是也是口头认定,承租方没证据证明这个事实,由于,在诉讼过程当中也看上去非常被动。
承租方对于上述三大解除出租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怎么样有理有据地应付呢?
第一,探寻不支付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是不是为合法程序的拆迁,是不是为不可抗力。
第三,探寻出租方认同转租的证据和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