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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兵补助的公告九零后退伍女兵“反杀”深夜持刀上门挑衅体育生,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www.xwios.com 2025-04-11 行政诉讼


1、案情介绍:
1.死者叫李某,男,今年27岁,读的是体育专业,身高有1米九。
嫌疑人叫唐某,今年26岁,身高中一年级六几。是一名退伍女兵,案发前从事蛋糕烘焙工作,这两个人同一村,都是云南丽江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委会下街村。以前没什么交集,不是朋友也没仇怨。
2.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时到2月9日凌晨1时,唐某与李某曾发生了五次“交锋”。
2月8日,新年,正月初四。当晚23时许,唐某参加完朋友过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某回家。车至下街村李红家宅外村道上时,李某对车进行拦截,李某被同行人拉开。
唐某下车步行回家,李某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某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因没带钥匙,唐某致电爸爸唐加勇开门。电话中,唐某将李某辱骂一事告知爸爸。唐加勇带唐某,找李某理论。三人交谈过程中,李某先踹了唐加勇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块。李某被朋友劝开带回家。
李某回家后,他和爸爸妈妈、朋友一块,到唐某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需要唐加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被同行职员拉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菜刀第三到唐某家,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的菜刀被朋友罗某抢走并扔掉。唐某在家里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筹备外出查询状况。唐某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
李某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某腹部踢了一脚,唐某上前与李某近身扭打在一块。打斗过程中,唐某先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打,唐某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某回到家里。劝阻职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受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死因系被别人用锐器致伤右乳房,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2月十日,唐某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月25日,经检方批准逮捕,现在羁押在丽江看守所。
起诉书显示,警方侦查终结后,于3月1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审察起诉。永胜检方受理后,报送丽江检察院审察起诉。丽江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方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检方觉得,唐某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别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行为具备《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案情剖析:
依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我觉得本案退伍女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什么时间:
1.李某无端对唐某进行辱骂,当时唐某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
2.在唐某爸爸找李某理论时,李某先踹了唐某爸爸一脚,随即,三人扭打在一块。
3.李某干脆就提着菜刀半夜跑唐某家,提刀上人家的家门,这说明李某具备推行行凶的主观意图,在这过程中,又是李某先朝唐某腹部踢一脚,一个身高中一年级米9又是体育专业出来,不言而喻那一脚踢的有多重了。
4..唐某上前与李某扭打在一块,因一直被李某打,在人身自由遭到紧急侵害且现实没解除状况下,唐某握刀朝李某挥舞,在挥舞过程中把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5.在李某逃离现场时,唐某停止对李某的反击没追上去。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也叫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没必要限度的需要,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我觉得本案退伍女兵“反杀”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Tags: 法律知识 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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