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风险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
办案时限: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1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出货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61条)
听证: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公告当事人及有关职员听证的时间、地址;(《行政处罚法》第64条)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执法职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68条、第71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