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对环境监测的需要:
行政复议对环境监测有需要,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首要条件,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可以主动管辖。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是申请复议范围。
5.是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在法按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能申请复议。
2、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
国内环境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从相对人接到行政行为公告书之日起算。而《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越60日的除外。”依据这款规定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环境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应为60日,假如以后环境法律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超越60日的,则从其规定。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法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察,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但不是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假如环境复议机关应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同意理。
4、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法
环境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复议机关觉得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审理,所谓“其他方法”,主要指复议机关公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到场,在公开听证、双方相互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复议机关在审理前或审理中要处置的有关事情
主要包含:白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决定是不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决定是不是赞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审理依据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既包含程序法依据,又包含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其中程序法依据主如果《行政复议法》,实体规范性文件依据主要包含: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拟定和发布的具备常见约束力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5、环境行政复议的决定
决按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状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低于30日。
决定类型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分别适用以下类型的决定:
1.保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合的,决定保持。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可应申请人请求或依法主动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的损害给予行政赔偿。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需要和步骤都挺多的,而且少了任何一步都不可以成功进行,何况行政复议具备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有哪些用途,其渠道的重要程度非同小可,请大伙必须要认真阅读,必要的时候或许会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