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别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察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不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信件、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点、水平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水平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办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法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去精神或生理上有缺点而不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可以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状况不可以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类事实状况的叙述。因为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知道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要紧线索,应当加以看重。但,因为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不是有片面和不真实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察,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别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别作出的结论。因为行政案件涉及很多专业技术管理范围,所以鉴别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水平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可以、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剖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地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员工在现场当场推行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置决定所做的现场状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察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付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察。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察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