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职员在规定的时间、地址就监察事情涉及的问题做出讲解和说明”。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用法范围扩大。1994年5月1日《中共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实行,使“双规”在党内的用法有了依据。“双规”并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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