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别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导致肯定的损害,同是正当行为。但二者又有着明显有什么区别。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既有肯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首要条件相同。两者都需要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越法定的限度导致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不同的地方在于:
第一,风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害处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能够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部分状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与人的生理、病理是什么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须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能,不论防卫人是不是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办法制止不法侵害,不需要迫不能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任何其他办法排除危险的状况下,迫不能已而推行。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须所导致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导致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导致的损害,既能够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导致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防止的损害,不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防止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实行职务时的法概念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