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有些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
被告提出双方没有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清楚,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可以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仅持有支付凭证而没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出借人一方而言,需要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已实质支付相应款项,其举证责任才算完成。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然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但被告第一应付其抗辩倡导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完成举证责任后,方由原告继续举证。:(2011)榕民终字第2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