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格式合同排除去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愈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买家的正当权益。因为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备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约强加给他们当事人从而使他们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格式条约是由拟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拟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同意了合同条约,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权势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剖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企业的买卖无疑是一个赤手空拳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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