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程序A,基本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病人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需要。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患者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始营业的医务职员、乡村大夫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始营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1)调查患者及家属。(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如果被投诉职员。(3)调查旁观职员。(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5)进行技术咨询。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状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如果事件发生的经过。4、熟知有关法规和规范。5、处置医疗纠纷时,如出现病人及其家属殴打医务职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准时报告守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帮助处置。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患者协商解决。如患者或家属不可以同意,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7、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制定出处置建议。8、将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置建议与患者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置状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病人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别委员会,进行鉴别。如对三级鉴别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别。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别。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依据鉴别结论和有关法规及规范作出相应处置。11、如患者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别委员会的最后鉴别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后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中一年级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12、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置。B、投诉状况记录备案1、投诉人名字或单位名字。2、病人名字、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4、调查的基本状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6、处置状况。C、有关资料1、投诉信件。2、调查记录。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4、有关的医疗文书。5、有关物证材料。医疗事故鉴别程序1、召集医疗事故鉴别委员会。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状况,主要包含医疗纠纷的基本状况。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规范。4、鉴别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含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与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5、鉴别辩论。6、鉴别:(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别。(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别系统进行鉴别(优点是可以将鉴别者的建议和鉴别结论全部保存下来)。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别书。8、根据鉴别结论作出相应处置。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1、起诉。主如果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状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2、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察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公告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开庭前筹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确定审判组织。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职员。4、确定审判职员是不是自行回避。5、审察并确定案由。6、确定当事人范围、公告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7、审核诉讼材料。8、认真调查和采集证据。主要办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需要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别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9、查清是不是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手段的状况。10、查清是不是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手段的状况。11、查清是不是有需要合并审理的状况。12、查清是不是有分开审理的状况。13、查清是不是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状况。14、拟定庭审提纲。19、开庭公告及通知。4、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2、审理开始。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4)互相辩论。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6、合议庭评议。7、宣判。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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