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协议条约》约定的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协议条约》约定的、具备《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方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同意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在《协议条约》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拥有《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职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拥有《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方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水平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或其依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水平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水平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约》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官方报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成本:甲方在合同价款以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约》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约》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18.施工现场:经甲方赞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策略”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依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公告、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导致的爆炸、失火,与《协议条约》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导致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他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成本,包含停工、窝工、返工、职员和机械设施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质成本,与从这类成本应对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水平缺点: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指标、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水平的需要。
23.协议条约: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讲解顺序1.合同文件应能互讲解,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讲解顺序如下:
《协议条约》;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公告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需要;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状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建议仍不同的,按第三十条款定的方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使用方法律1.合同文件用汉语中文书写,双方可依据需要商定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讲解、说明则用汉语中文。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办法规。
3.施工应当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准则、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相应的规范、规范时,可约定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规范、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约》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规范、规范。
4.国内没相应的规范、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约》约定的时间和需要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甲方需要用海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拟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成本,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约》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约》需要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可以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整套图纸,将不可以提供的图纸名字、提供期限列入本条约,并保证满足推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需要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手段保密,由甲方承担成本。
4.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约》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出货,成本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公告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公告后2天内未回话,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置。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难以满足施工需要。应准时公告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置。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点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导致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成本。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甲方代表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根据以下需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职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公告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公告、建议、批准、回话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名字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实行。甲方代表不可以准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需要,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需要后2天内不予回话,即视为其确认乙方需要。乙方觉得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乙方。紧急状况下,甲方代表需要乙方立即实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行的指令,乙方应予实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成本和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准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需要、赞同、公告、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不然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需要、需要的原因和迟误的后果公告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公告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回话,即视为其确认、赞同、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导致的乙方损失。
2.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公告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行职务。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公告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女友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乙方代表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根据以下需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需要、申请和公告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名字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赞同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需要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没办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状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职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手段,并在采取手段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成本。
2.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公告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女友应负的责任。
第七条甲方工作1.甲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约》约定的时间、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子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拥有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情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到《协议条约》约定地址,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与《协议条约》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准时予以审定。
协调处置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成本。
根据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需要。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准时处置有关问题。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致使的成本支出,赔偿因此导致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3.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成本。
第八条乙方工作1.乙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约》约定的范围、时间、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需要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修理。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协议条约》约定的数目和需要,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子及设施,发生的成本由甲方承担。
采取有效手段推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可以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成本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导致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出货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约》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毁,乙方自费予以修复。需要乙方采取特殊手段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约》中约定。甲方提前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毁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按合同的需要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保证施工现场清洗。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需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缘由导致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导致的成本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1.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提供材料、设计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约》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二款的约定处置。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置。
2.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赞同与否,应在《协议条约》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话,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赞同。经甲方赞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一同遵循。
3.乙方应按甲方赞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质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需要提出改进手段,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手段,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推行,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手段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1.乙方应按《协议条约》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可以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原因和需要。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需要后3天内作出回话,逾期未回话则视为已赞同乙方的延期开工需要。
2.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赞同,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因为甲方缘由需要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赞同,或甲方征得乙方赞同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成本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中止施工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需要乙方中止施工,提出中止需要后24小时内应付此提出处置建议。乙方按甲方代表的中止需要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推行甲方代表的处置建议后向其提出复工需要,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2.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置建议,或在乙方提出复工需要后24小时内未予回话,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没办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置。
3.中止施工出于非乙方缘由,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成本。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1.对以下状况导致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缘由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超越8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赞同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状况。
2.乙方在以上状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成本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建议,逾期未予回话,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1.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手段;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手段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的推荐。
2.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水平与验收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1.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使用的规范、设计的需要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同意甲方代表及其委派职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需要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己缘由致使返工、修改的成本。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缘由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缘由引起的水平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3.以上检查检验应实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水平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首要条件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水平不合格,因此发生的成本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水平等级评定1.工程水平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水平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需要部分或全部工程水平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水平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需要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需要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缘由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成本,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可以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为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施等非乙方缘由使工程未达到约定水平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同,该部分可不在评定水平等级之列。
4.双方对工程水平存在争议,可按第三十条款定处置。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约》中约定其名字、验收时间、需要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2.工程拥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公告甲方代表验收,并筹备验收记录。公告包含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址。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工程水平符合规范需要,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1.工程拥有分部试运条件,应接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流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施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策略和手段,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实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策略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建议,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2.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公告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可以按时参加部分试运可书面委托别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三十七条款定的状况不能推迟。
3.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水平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4.因为乙方缘由试运达不到验收需要,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建议,由乙方按其建议修改后重新试运。
5.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别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建议、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6.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施和系统,因为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7.分部试运成本除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约》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8.因为设计、设施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缘由导致试运达不到验收需要,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维修、重新安装,所发生的成本及重新购置材料、设施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会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拥有验收据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首要条件交“验收公告”,公告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公告包含验收的内容、时间、地址,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2.甲方代表不可以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别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需要,延期不能超越两天。不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3.无论甲方代表是不是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需要时,乙方应按需要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成本,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约》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2.合同价款在《协议条约》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改变,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