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约定导致工伤自负的免责条约一般是无效的。这种条约违反了《中国劳动法》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我们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约,是无效条约,不具备法律效力”。
依据国内法律,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假如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赔偿和待遇。假如没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免除。
除此之外,免责条约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宪法关于劳动权保护的原则。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自负”或类似条约,一般会被视为无效,不会免除雇主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实质操作中,假如职员发生了工伤,无论是不是签订了免责条约,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需要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