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臣、王某强系建文企业的股东,其二人于2018 年4月9日向建文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公司账目。
2018 年4月16日,建文公司出具书面回话,分别驳回张某臣、王某强上述申请。
2018 年7月4日,张某臣、王某强诉至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查询从2005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原始账簿2.诉讼成本由建文公司承担。
2018 年8月9日,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103 民初8904 号民事判决: 建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帮助王某强、张某臣查阅自2005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公司原始账簿。判决生效后,张某臣、王某强于2018年9月27 日申请强制实行[实行案号:(2018) 津0103执4874号],该案已于2018年11月14 日实行完毕。
2018年12月6日,张某臣、王某强就查阅建文公司账目的事情,第三起诉至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建文公司辩称,不认可张某臣、王某强相应的查阅请求。
判决结果
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就查阅公司账目的事情,已经在 (2018)津0103 民初8904 号民事判决中作出处置,并已实行完毕。现张某臣、王某强以与前诉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第三起诉,是重复起诉。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张某臣、王某强的起诉。
张某臣、王某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1.本案与 (2018)津0103 民初8904 号案件,虽然诉讼请求的内容相同,但表现为需要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便查阅的前后两个独立的行为请求,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不是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没有否定前诉既判力的问题,
2.本案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权基础为股东知情权,该权利是一种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个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查阅账目的行为请求权势必也应为一个持续存在的权利。只须股东在具备正当目的及合理理由的状况下,其行使知情权不应受次数与期间的限制;
3.基于股东知情权的特殊性,前诉判决的实行完毕并不致使后诉诉讼请求权的灭失,行为请求权在判决实行完毕后,其权利基础犹在,股东若想第三查阅会计账簿以保护其股东知情权,公司若不认可其申请,依旧可以第三起诉。综上所述,张某臣、王某强起诉需要查阅建文公司会计账簿(2005 ~2018 年房子出租合同及收人的明细账与4名注册股东乔某斌、庞某顺、姜某生、王某恭在2005年2018 年领取薪资及缴纳五险一金数额的明细账),不构成重复起诉。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的讲解》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 民初15816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看法
1、“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院对于法院既判力的认同,指的是当事人不能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就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来看,针对的是法院确定终局判决时所判断的当事人之间诉争事实状况或权利状况。本案张某臣、王某强对前诉所判决的结果并无异议,第三起诉亦不是不是认原判决,而是终审判决生效并实行完毕后,基于新的请求第三起诉,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对于该诉的审察应是一种形式的审察,而对于实质审察则需要在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且后诉法院无论判决结果怎么样均不会与前诉生效判决相悖,没有否定前诉既判力的问题。
2.裁定驳回起诉不利于股东权利保护,实体审理更为符合立法精神。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与参与公司营运管理权的基本首要条件,股东基于其与企业的该身份关系,有权需要随时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中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查阅的次数,《公司法》并未作出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股东可就同一事情多次行使知情权,毕竟《公司法》对于会计账簿只允许查阅而不允许复制,但基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法律亦需要考量公司利益的保护,故《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公司有合理依据觉得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3.股东需要查阅会计账簿的知情权纠纷,有其不同于普通民商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可以简单套用针对契约关系的调整办法来解决。普通的契约关系,在前诉判决实行完毕后,其权利基础通过判决实行已处于圆满状况,权利人即丧失了第三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而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诉判决的实行完毕并不致使后诉请求权的灭失,行为请求权即便在判决实行完毕后,其权利基础犹在,股东若想第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保护其股东知情权,公司若不认可,股东可以第三起诉。
参照民事诉讼中抚养、探视等基于身份关系的诉讼,虽然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时会对子女抚养、探视权等纠纷有生效判决加以确认,但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如一方需要变更抚养权、增加抚养费或调整探视次数等第三诉讼的亦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的讲解》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