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区域:全国
发布行业:所有行业
生效日期:1957-03-26
失效日期:-
全文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大家赞同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假如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怎么样处置的问题,大家的建议,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原告人,该院对该案无权管辖,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原告人表示想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人民法院即应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原告人表示愿即撤回起诉,应准其撤回。假如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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