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水平标志的;
销售的产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对产品或者服务作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点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置、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手段的;
对买家提出的维修、重作、更换、退货、补足产品数目、退还货款和服务成本或者赔偿损失的需要,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侵害买家人格尊严、侵犯买家人身自由或者侵害买家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买家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导致买家或者其他受害每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营者侵害买家的人格尊严、侵犯买家人身自由或者侵害买家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