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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出售的方法及成效

www.gdshsh.com 2025-03-27 债权债务

债务承担的定义和类型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首要条件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出售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根据承担后原债务人是不是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赞同,将它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目前,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些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没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赞同,只须债务人或第三人公告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备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以移转的债务。


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赞同。


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获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能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块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倡导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缘由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倡导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除此之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倡导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因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特别约定,第三人不可以基于缘由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备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伴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用于原债务人自己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赞同。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转移 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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