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一同诉讼人关系。
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合同法讲解》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将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讲解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讲解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暂停代位权诉讼。”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需要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暂停。假如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没有暂停的问题了。
诉讼中第三人。《合同法讲解》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财产保全。《合同法讲解》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诉讼费。《合同法讲解》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达成的债权中优先拨付。”这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同。该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必要成本”所包括的内容虽不清楚,但势必包含诉讼费。如此,两者就发生了矛盾。《合同法》规定必要成本由债务人承担,是打造在“入库规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法讲解》进步了代位权,抛弃了“入库规则”,直接由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则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次债务人是败诉的一方,自然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费。司法讲解的规定在内容上应当是正确的,但实质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问题存在。考生应当根据司法讲解的内容学会。
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合同法讲解》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越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权根来自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请求超越了这两个债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合同法讲解》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越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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