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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诚意金能否双倍赔偿

www.drfazz.com 2025-03-06 法律综合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子购销意向书。约定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诚意金。当我上月根据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别人。我需要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觉得,诚意金不是定金,不需要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否得到双倍返还?

律师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子购销意向书,但其不需要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他们预先支付肯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备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法;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备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不过一个商业上的定义,不只没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国内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是预付款或订金,是用户和开发商之间就产品房交易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其次,你无权需要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出货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倡导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没办法得到支持。当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借助购房者的法律常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些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别它们并不是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Tags: 消费权益 消费争议 其它消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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