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确实构成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 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判处死刑
1、青海·西宁(一人)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调查
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全文如下: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日前返宁后,拒不实行西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区域职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需要,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不真实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职员,且多次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现在,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国刑法》《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西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紧急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有关手段,并隔离收治。
2、广西·玉林(一人)
隐瞒与重点疫区职员接触史,不采取预防控制手段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有关医院就医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职员接触史,且拒不实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手段,在没采取足够防护手段状况下擅自与别人接触,致使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紧急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实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手段,仍然在公共场合及其他地方活动,放纵向不特定职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风险公共安全。其行为触有《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有关手段。
3、江苏·徐州(一人)
【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 徐州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手段】2日晚,徐州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方通报,针对一名武汉返徐职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在就医时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合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该男子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在,该病人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手段,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4、江西·赣州(一人)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关于对陆某以涉嫌危险办法风险公共
安全罪立案侦查的状况通报
依据《中国刑法》《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月2日,我局对陆某(女,江西赣州人,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以涉嫌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需要其居家隔离的状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别人密切接触,导致紧急后果。现在,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需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别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赣州公安局章贡分局
2020年2月2日
案例5、广东·汕头(四人)
据广东汕头公安局澄海分局2日通报,日前,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爸爸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察看。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职员己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察看。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有关手段,并隔离收治。
(69)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
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同意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过失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尚未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办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提醒
八人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将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判死刑。
1.假如从疫区回来,必须要根据需要进行隔离。不根据需要隔离,一旦确诊,大概构成风险公共安全罪。
2.假如有症状,必须要准时报告,根据规定隔离,不能外出密切接触人群。不然一旦被确诊,假如接触人群,包含去商场、社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可能构成风险公共安全罪。
3.假如明知自己被传染,仍然外出密切接触人群,大概构成风险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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