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因欺诈发行、不真实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导致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质控制人、有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遭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共识,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与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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