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状况。一些案例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最后断定全楼业主和物业一同赔偿,也引发了不少争议,不少业主感觉特别委屈。有的案件中,因为没找到肇事者,数十位业主被判一同担责。
1、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三审,健全了高空抛物坠物规则。
草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准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依据草案,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预防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很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预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准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条规定闪光点之一是强调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一方面,这和过错责任相一致。若是发生在公共地区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则可以觉得,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具备过错,由于物业公司或管理人存在管理责任,未能阻止事故发生或未尽到管理责任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如市民提出的物业公司应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状况、加大对住户安全教育管理等手段均是预防高空抛物、坠物有效手段。现在除产品房外,不少单位的原集体宿舍、房改房等可能没物业管理公司,大部分状况下是由单位聘请退休职员进行管理,并且房改房有部分产权是单位所有,在此种状况下可以觉得单位均是一同管理人,若发生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故,单位与业主均需承担管理责任。至于单位将原集体宿舍、房改房移交给社区管理的,则应依据移交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判断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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