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同故意犯罪。对于一同犯罪的犯罪分子,依据他们在一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用途分别处罚:
1、主犯的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依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的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遭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更不是说,所有些从犯实质遭到的处罚肯定比主犯轻。由于主犯可能具备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当从犯没如此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
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也比较小,是一同犯罪中社会风险性最小的一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大家第一要科学习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通常来讲,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由于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率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性程度成反比率。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讲,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性程度也要紧急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通常来讲,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原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的处罚
依据国内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别人犯罪的,应当根据他在一同犯罪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是主犯,起次要用途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如果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预防坏人唆使和借助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由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分辨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假如被教唆的人没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由于被教唆的人没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得逞,是因为教唆犯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国内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点,应视为教唆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