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实行程序是什么样的
1、关于实行死刑的办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使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办法实行。”
2、实行的地址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合内。
3、负责指挥实行的审判职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状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实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实行无误。审判职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准时进行审察,分别不同状况予以不同处置。在实行前,假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中止实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实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合范围内,适合地址张贴,以使人民群众知道状况。
5、实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实行的具体状况,包含实行死刑的时间、地址、办法、指挥实行的审判职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职员、负责实行职员的名字、实行死刑的具体状况等等。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实行死刑的状况与所附实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准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6、实行死刑后,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实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公告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公告有关单位处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实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实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没故意犯罪,死刑缓期实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实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假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实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实行死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出货实行死刑前,应当公告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使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办法实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合内实行。
指挥实行的审判职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出货实行职员实行死刑。在实行前,假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中止实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实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实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行死刑状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实行死刑后,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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