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起诉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历程三个必经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含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察;3、经审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假如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是什么原因在15日内不可以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如果审察证据,查明事件,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假如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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