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他们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备我们的特点:
① 原告需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需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则向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拥有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名字、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字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所有调查工作的总和。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筹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筹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察,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职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采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公告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第一应付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职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备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好友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好友是不是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职员是不是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别人,宣读鉴别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他们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经过调解和审理后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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