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手续如何解决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职员,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职员,配偶一方需要离婚,军人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军人一方不认可离婚的,政治机关不能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赞同离婚的证明时,应需要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建议。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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