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江西浮梁分院、浙江衢县人民法院、湖南常宁县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
近期接第二届赴朝慰问团转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建议一件,对江西人民法院浮梁分院,浙江衢县人民法院及湖南常宁县人民法院,处置人民志愿军朱元恩、王玉宝、吴启淮三同志的婚姻问题,有违犯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给前方志愿军战士情绪以非常坏的影响,特将以上三个案件通报如下:
1、中国人民志愿军21大站战士朱元恩的爱人,向江西人民法院浮梁分院需要离婚。该院未征求朱元恩的建议,即予批准离婚。朱元恩收到判决书后,不认可,将判决书退回浮梁分院,该分院才纠正原来的判决,改判为不准离婚。
2、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王玉宝的爱人邵卸妹,在家与人通奸有孕,向衢县人民法院需要离婚,该院即依据如此显然违法的事实,致函20大站政治处征询王玉宝是不是赞同离婚。
3、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吴启淮的爱人,向湖南常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该院直接致函吴启淮征询建议,并限5日内回话。
以上三个案件的错误处置不但影响战士的情绪,和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且使战士感到祖国政府对他们照顾不够,因而妨害前线的战斗意志。为此,针对上述状况,重作如下规定:
1、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现役革命军人配偶需要离婚,必需征得革命军人赞同后始得判决离婚,不然法院不能轻率判离。
2、革命军人配偶与人通奸怀孕,需要离婚,应视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不能当作普通的离婚案件处置,也就不可以以与人通奸怀孕为离婚的原因。法院如发现与军属通奸情事,(但严禁乡村干部自动捉奸行为)应依据具体案情,分别给以适合的批评或处分,尤其是区乡干部有上述状况,更应从严处分,同时对乱搞关系的军属也应给以教育或批评。
3、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法院依据具体状况,如觉得可以赞同离婚时,在手续上必需致函部队政治机关,请其征求革命军人建议;或说服革命军人赞同离婚,法院或人民团体,不能直接给革命军人本人去信征询建议。
4、法院应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系,对革命军人的家属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教育和鼓励,使她们认识到她的老公参军特别是参加了人民志愿军,她们本身也是无上光荣的,她们不应该以任何其他借口(除确实受老公虐待或老公家庭虐待没办法生活外)来向她们的老公需要离婚。如此不只从法律上保障了志愿军的婚姻,同时也积极地从思想教育方面巩固了志愿军的婚姻关系。
以上规定,希转知所属有关机关,切实遵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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