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天津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推行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方法。
本市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与港、澳、台区域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出国留学、公务出境、劳务出境职员的婚姻登记,分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干预当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主管所辖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帮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打造基层婚姻管理互联网,完善预防违法婚姻的制约机制,积极拓展对违法婚姻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下列原则设置:区、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边远乡人民政府也可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处置违法婚姻行为;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拓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主张文明婚俗,进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关联法规:
第七条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辖区人口比率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当地状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员需要经过市或区、县民政部门的业务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职员,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员需要做到:
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能以权谋私;
讲究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实行婚姻登记怎么收费,不能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成本;
不能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本市公民自愿结婚,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填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别人代书。
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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