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实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征求建议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关于涉及临时身份证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建议,即:在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暂时只能提供临时身份证的状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此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2、关于涉及居民户口簿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建议,即:对于当事人因很多缘由确实没办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派出所或厂矿企业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当事人入集体户口的,可凭该单位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3、关于涉及蓝印户口簿的问题。蓝印户口是一些地方依据现行“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拟定的一类户口。伴随户籍管理规范改革的深入,这一户口类别将逐步被取消。同时,根据现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先予其迁出地户口,缴销其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因此,对于个别地方同时持有蓝印户口簿及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据其蓝印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
4、关于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建议,即:没有办理落户手续的当事人可凭有关证明在户口迁出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5、关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记载的公民“名字”或“出过生日期”的内容不同的问题。大家觉得,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均具备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但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登记内容应以其居民户口簿的登记内容为依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所持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或“出过生日期”项目内容不同的,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6、关于公民居民户口簿“婚姻情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的婚姻情况不同的问题。基本赞同你办的建议,即:对于当事人的实质婚姻情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情况”项目内容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审察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情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当事人婚姻登记手续后,应公告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婚姻登记项目的变更手续。